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66號
101年度易字第619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博盛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梁博盛不服本院民國一0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之本件判決,並於同年八月十一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遵期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提理由書,該裁定業於同年十月三日由被告之受僱人 梁慈娟 代受,上訴人已逾五日裁定期間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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