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全信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鄉傳 被告 葉慶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