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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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邱紅芳 被告 吳心琳 被告群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泓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22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高如宜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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