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國宏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國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國宏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重訴字第4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36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0年8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1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20464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