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7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文漢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文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文漢因共同參與組織犯罪,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上訴最高法院,經該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25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於民國100年8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11月9日法授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後尚須執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