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2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246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8月28日下午2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985元,及其中新臺幣99,
341元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9.99%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客戶額度資料
查詢單、客戶繳款狀況查詢單、逾期未繳款月報表及持卡人
交易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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