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正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正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教師升等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正字第10號上訴人國立東華大學代表人 吳茂昆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籃健銘 律師被上訴人 王純娟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施淑貞 律師 蔡晴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教師升等事件,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本院102年度判字第729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當事人欄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蔡晴雨 律師」,應更正為:「蔡晴羽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許金釵法官姜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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