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聲字第2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聲字第214號原告 林玉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本院係管轄不服高等行政法院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事件,對於人民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而提起給付訴訟,本院並無管轄權,此觀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甚明。依原告所提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不動產)」狀主旨記載:「…因業務侵占侵權損害賠(償)清償債務,為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職災給付、失業給付等應給付之金額。…」及陳報狀表明:「訴之聲明:一、債權人(即聲請人)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職災給付(應增加給付50%)、失業給付等應分配受償給付金額,呈請法院審核計算應給付之金額和利息。從發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清償給付應得之金錢。」等語,原告應係提起給付訴訟,揆之上開規定及說明,本院並無第一審行政訴訟管轄權。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廖宏明法官林文舟法官胡國棟法官林玫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