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八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七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以八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同年十二月十二日確定;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復因毀損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二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杰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