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本案上訴人遲至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固狀稱本判決非其本人收受,應自同年月三十日其返家親自取得判決正本時起計算上訴期間云云,惟查,本判決正本已於上開日期送達有辨別事理能力之被告之父 柯明鏡 之事實,有前開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法自生送達之效力,被告所稱應自同年月三十日計算上訴期間云云,尚非有據,附此敘明。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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