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一四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立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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