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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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碧仲
汪玉蓮吳碧娟右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年二月二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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