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6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補助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7號上訴人 廖啟復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新莊市公所間因補助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99年度訴字第647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高等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四、上訴理由。」行政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上開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應另行補正合於程式之上訴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張國勳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