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4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04號原告 黃逢時 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 律師複代理人 陳豪杉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邱政茂 (局長)訴訟代理人 賴曉萍
柳李育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業經本院民國99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9年12月14日下午2時3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劉穎怡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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