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