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41號、97年度執字第296號、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書記官明祖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96.07.07│96.12.10│││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911號│偵字第8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711│97年度訴字第26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2.13│97.02.2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711│97年度訴字第265│││││號│號│││判決├────┼────────┼────────┼────────┤││判決│││││││97.01.07│97.04.07││││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基隆地檢97年度│││備註│執字第296號│執字第11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