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四號
聲請人乙○○
己○○丙○○戊○○丁○○兼右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庚○○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等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二號、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旅費:新台幣(下同)二萬四千七百元;(二)郵費:九百零四元(聲請人原繳一千零二十元,扣除確定證明郵資三十四元及已發還郵資八十二元);(三)本件程序費用:二百三十八元;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假扣押裁定四十五元及地政規費二千八百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其餘共二萬五千八百四十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健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B書記官盧懿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