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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