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鐘耀盛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二月二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二月二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一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嗣否認犯罪,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周明鴻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