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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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635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務人為被告時,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已於民國(下同)97年1月5日為死亡註記,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按,而本件之聲請日為97年7月11日,是債務人於本件聲請時,顯已無權利能力,自亦無當事人能力,故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