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朱永祿 │南龍區漁會│96年10月30日│12,68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