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55號原告五甲人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淑娟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
梁婷宣 律師被告 黃克強 訴訟代理人 李必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5日所為之106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調取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原本比對,上開判決原本附有如本裁定之附圖,惟上開判決正本漏未附上,屬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自得依首開規定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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