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3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金寶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金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度審訴字第133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等語。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8年5月2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於同年5月24日經合法送達之事實,有上訴狀、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上訴人雖於108年5月29日補呈上訴狀,惟其書狀內仍書寫「說明:理由後補」,未具體敘明而補提上訴理由。是由上訴人於108年5月24日收受補正裁定後加計補正期間5日,其補提上訴理由狀之期間至108年5月29日。惟上訴人逾期後,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