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小字第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竹小字第255號原告 謝佳晏 被告 張原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附民字第83號),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 古育誠 於民國108年7月23日1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副駕駛座搭載其表姊被告),違規臨時停車在新竹市○○街000號對面馬路之紅線上,適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警員原告執行交通巡察、稽查取締、維持道路交通秩序勤務,行經該處見狀而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罰單),被告明知原告係正執行勤務之員警,竟基於侮辱公務員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道路上以「你攔查好像流氓一樣」等語,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原告,足以妨害公務員執法之公信及尊嚴及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上開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1號刑事確定判決認定在案,故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萬元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對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並不爭執,但因當事路不熟,卻遭原告突然騎車擋在古育誠車前,因為覺得原告的態度不友善,且原告如果有符合程序的話及友善對待民眾,為何會引起不愉快呢?我只是無心用了2個字質疑原告的執法過程,就遭判刑,成了有前科的人,我真的沒有企圖要去侮辱原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51號
刑事確定判決認定,被告亦不爭執,已堪信為真實。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定相當之數額。是就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㈡經查,本件被告以上開方式辱罵職司員警之原告,蔑視國家
公權力之正當執行,更貶抑原告之人格尊嚴,堪認被告確有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且被告之故意行為與原告之損害結果間,復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主張因而受有精神上痛苦,依上開法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於法有據,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上開刑事案件發生之原因、被告加害情形、原告所受侵害之程度、精神痛苦以及被告具狀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後,認原告請求被告就上開行為賠償40,000元之精神慰撫金為適當,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非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逾此範圍之請求,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敗訴部分之假執行聲請併予駁回。
七、本件訴訟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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