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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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 廖安貴 代理人 林夙慧 律師
鄭瑜亭 律師 陳宏哲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耀同 、 林峻飛 、 蔡秀芳 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4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二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五日、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原告,為確認民國108年4月15日及同年5月24日庭期到庭之人陳述之完整內容,並核對筆錄記載到庭之人陳述是否完整,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前揭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
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