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簡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簡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王艷珍
訴訟代理人  江宗洋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東山
       鄞啓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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