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家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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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家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家簡字第8號原告 莊文堯 被告 莊美菁
莊文宏 吳青龍 吳沛璟 吳文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巫金蓮 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所示。
訴訟費用兩造各負擔六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莊美菁、莊文宏、吳青龍、吳沛璟、吳文鏹等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巫金蓮與訴外人 莊勝營 於民國(下同)59年間結婚,婚後並育有原告及被告莊美菁、莊文宏等3名子女,嗣被繼承人巫金蓮與訴外人莊勝營於70年間離婚,並於78年10月27日再與被告吳青龍結婚,並另育有被告吳沛璟、吳文鏹等2名子女。嗣被繼承人巫金蓮於89年10月4日去世,故原告及被告等6人均為被繼承人巫金蓮之法定繼承人,且被繼承人巫金蓮並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茲因附表所示之遺產依法並無不能辦理分割之情形,然兩造迄今仍未能以協議方式達成分割方案。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及第824條等規定,訴請裁判准予分割附表之遺產。
二、被告莊美菁、莊文宏、吳青龍、吳沛璟、吳文鏹等則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更正核發)、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等件為證,至被告莊美菁、莊文宏、吳青龍、吳沛璟、吳文鏹等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以供本院審酌,原告此部分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②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③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經查:按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亦無駁回之問題。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公平原則,認將被繼承人巫金蓮所留遺產,由原告及被告等6人之應有部分各6分之1比例分割,較為適宜,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遺產分割之訴,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而以訴訟方式處理,並無所謂勝訴敗訴問題,若將訴訟費用完全命形式上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有欠公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酌定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各6分之1分擔之,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鮑慧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施秀青附表:
┌──┬────────┬───────┬────┬──────┐│編號│土地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彰化縣埔心鄉新興│││兩造按其應│││段677號│128平方公尺│全部│繼分各取得││││││6分之1│├──┼────────┼───────┼────┼──────┤│2│彰化縣埔心鄉新興│││兩造按其應│││段682號│15平方公尺│全部│繼分各取得││││││6分之1│├──┼────────┼───────┼────┼──────┤│3│彰化縣埔心鄉新興│││兩造按其應│││段683號│7平方公尺│全部│繼分各取得││││││6分之1│├──┼────────┼───────┼────┼──────┤│4│彰化縣埔心鄉新興│總面積106.71平│││││段10號建物(門牌│方公尺(第一層││兩造按其應│││號碼彰化縣埔心鄉│面積43.19平方│全部│繼分各取得│││員鹿路3段218號)│公尺,第二層面││6分之1││││積54.01平方公││││││尺,騎樓面積││││││9.51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