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49號聲明人丁○○
王戊○○甲○○乙○○
號2樓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除聲明人 潘義郎尤義明潘義忠 外,被繼承人丙○○所有子女之姓名(包含與 董進諒尤春雄 所生子女),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丙○○之父母 潘進發潘貴娘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陳報被繼承人丙○○之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或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寄件證明暨掛號回執或具名已知悉其等拋棄繼承之聲明書),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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