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甲○○
號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林契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院區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廖宮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