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60號上訴人即被告己○○
戊○○○乙○○丙○○丁○○甲○○被上訴人3號即原告 吳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2審上訴,應於第1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1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之第1審判決,於95年9月11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台北縣警察局樹林分局山佳派出所,經10日於同年9月21日發生送達上訴人效力,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95年10月1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0萬元,上訴裁判費1萬9,320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已逾期而不合法,故無另裁定命補繳上訴費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