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515號聲請人乙○○
之1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育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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