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8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
法?官?黃若美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楊璧華┌─────────────────────────────────────┐│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冠嗚有限公│第一商業銀│95年2月25日│62,300元│0000000││││司方 森雄 │行樹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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