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梁宏哲?????????法?官?黃若美?????????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楊璧華┌────────────────────────┬──┐│附表:││├───┬─────┬──────┬───────┼──┤│編號│發行人│存單金額(│?存單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美商花旗銀│1,000,000元│0000000000UNCD││││行板橋分行││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