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95年執聲沒字第7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雖送達地址有誤,然業經具保人本人親自簽收,不影響通知具保人之效力)。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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