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4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旭邑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1,132元,應徵裁判費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書記官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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