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3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37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債務人順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9年度司促字第1037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8年8月29日│62,674元│99年4月7日│AB0000000│├──┼─────────┼───────────┼───────────┼───────────┤│002│98年9月29日│62,674元│99年4月7日│AB0000000│├──┼─────────┼───────────┼───────────┼───────────┤│003│98年10月29日│62,674元│99年4月7日│AB0000000│├──┼─────────┼───────────┼───────────┼───────────┤│004│98年11月29日│62,674元│99年4月7日│AB0000000│├──┼─────────┼───────────┼───────────┼───────────┤│005│98年12月29日│62,674元│99年4月7日│AB0000000│├──┼─────────┼───────────┼───────────┼───────────┤│006│99年1月29日│62,674元│99年4月7日│AB0000000│├──┼─────────┼───────────┼───────────┼───────────┤│007│99年2月28日│62,674元│99年4月7日│AB0000000│├──┼─────────┼───────────┼───────────┼───────────┤│008│99年3月29日│62,674元│99年4月7日│AB0000000│├──┼─────────┼───────────┼───────────┼───────────┤│009│99年4月29日│62,674元│99年4月29日│AB0000000│├──┼─────────┼───────────┼───────────┼───────────┤│010│99年5月29日│62,674元│99年5月31日│AB0000000│├──┼─────────┼───────────┼───────────┼───────────┤│011│99年6月29日│62,674元│99年6月29日│A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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