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4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翁世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