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湖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肇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6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肇誠行使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如下: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勝炫公司人員持變造之私文書向財政部
關務署基隆關五賭分關行使,為間接正犯。
2、本院參酌被告尚無前科資料、犯罪原因、家境、教育程度、
工作狀況、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三、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收受本簡易判決書後10
日內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簡吟倫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