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3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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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3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96年度訴字第192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