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下同)98年度司促字第46978號),經被告2人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98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70元,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