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劉依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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