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1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沈俊翰 債務人沈 崑煌
一、債務人沈俊翰、 沈崑煌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沈俊翰於民國93年5月至96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沈
崑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2,740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沈俊翰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沈崑煌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618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2740│沈俊翰、沈│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元│崑煌│月1日起││七五│└──┴──────┴─────┴──────┴──────┴───────┘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2740│沈俊翰、沈│自民國100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崑煌│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