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18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黃瑩容 債務人 黃重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黃瑩容於民國98年11月邀同債務人黃重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1,64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瑩容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重魁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3)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61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31│黃重魁、黃│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5%│││645元│瑩容│月18日起││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重魁、黃│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31645│瑩容│月19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元││││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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