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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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6311號債權人臺南市新市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登欽 非訟代理人 李景淑 債務人 張江泉 債務人張招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零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零六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五二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五二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查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惟此與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上所載利息之計算方式,即:「貸款逾期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之約定不符,亦即,自貸款逾期時(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起,利息之計算方式即應改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算,自不得再一併請求至清償日止按原約定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以免有重複計息之情形,故債權人之利息請求,其中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應予駁回,併此說明。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