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3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將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甲○○。
聲請費用由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歐美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美德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決議改選聲請人為歐美德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並於99年2月1日就任等語,並提出歐美德公司股東同意書、清算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司字第136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