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5號聲請人鋐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9年2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9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9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利冠蔚┌──────────────────────────────────────────────────────┐│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6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春鼎機械工業股份有│華南銀行南崁分行│98年8月31日│74,340元│VC一七八一二三│││1│限公司││││五││├─┼─────────┼─────────┼───────────┼────────┼────────┼──┤│00│協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企銀內壢分行│98年9月30日│334,215元│ZY七七六八二九│││2│ 施奇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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