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 徐永輝 失蹤人 徐啟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徐啟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三日二十四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徐啟嚳之遺產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徐啟嚳之父,共同居住在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失蹤人於民國77年7月3日失蹤後即未歸返,迄今仍音訊杳然,生死不明已逾20年,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所陳上情,前經本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陳報期間已於98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陳報失蹤人音訊,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核屬實。又失蹤人係於77年7月3日失蹤之情,亦據聲請人提出北全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78年11月16日出具之證明書附卷可考。另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徐啟嚳之入出境查詢資料、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財產所得查詢資料,並函詢國內各家行動電話業者,均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亦無其申請行動電話之資料。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應可採信為真實。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又失蹤人係於77年7月3日失蹤,計至84年7月3日屆滿7年,而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失蹤人於該日24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