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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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 律師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