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2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進士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振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對於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1,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150元;另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是本件上訴人計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1,152元(計算式:135,150+26,00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洪愷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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