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灯橧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聰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尚慶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聰雄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按年利率│││(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1│22,500元│民國108年5月1日│6│├──┼───────┼─────────┼────────┤│2│22,500元│民國108年6月1日│6│├──┼───────┼─────────┼────────┤│3│22,500元│民國108年7月1日│6│├──┼───────┼─────────┼────────┤│4│22,000元│民國108年8月1日│6│├──┼───────┼─────────┼────────┤│5│22,500元│民國108年9月1日│6│├──┼───────┼─────────┼────────┤│6│22,500元│民國108年10月1日│6│├──┼───────┼─────────┼────────┤│7│22,500元│民國108年11月1日│6│├──┼───────┼─────────┼────────┤│8│22,500元│民國108年12月1日│6│├──┼───────┼─────────┼────────┤│9│22,500元│民國109年1月1日│6│├──┼───────┼─────────┼────────┤│10│22,500元│民國109年2月1日│6│├──┼───────┼─────────┼────────┤│11│22,500元│民國109年3月1日│6│├──┼───────┼─────────┼────────┤│12│22,500元│民國109年4月1日│6│└──┴───────┴─────────┴────────┘※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